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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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翊宸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翊宸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方金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46000元。 二、被告深圳翊宸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方金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出差服务费用4000元。 三、被告深圳翊宸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方金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服务费用32000元自2019年5月31日起;服务费用14000元及出差服务费用4000元,自2020年9月25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120元,被告承担588元。被告承担的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8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