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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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国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天马支行 民勤县光华工贸有限公司 长沙裕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民勤县光华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天马支行借款49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止),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湖南裕国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长沙裕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其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按照与兰州银行武威天马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四、***、***按照与兰州银行武威天马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五、***、***、***如不能按照与兰州银行武威天马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以其抵押的房产及土地拍卖、变卖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天马支行有权优先受偿; 六、驳回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天马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270元,由民勤县光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