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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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市华隆实业有限公司 烟台市盛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文登区三好畜牧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文登市华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烟台市盛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25482.60元;并自2013年4月2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烟台市盛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三、驳回烟台市盛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9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烟台市盛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0945元,由文登市华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0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850元,由烟台市盛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6050元,由文登市华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