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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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旺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山东齐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齐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三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885890元; 二、被告山东齐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三旺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7934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止,以654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分别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三、被告山东齐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三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费1650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三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78元,减半收取计63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齐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