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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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和昌源活动板房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田阳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南宁市和昌源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支付活动板房货款706231.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06231.1元为本数,从2019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南宁市和昌源活动板房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62元,以上合计1629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鉴定费6120元,由被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