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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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灵川县正点车队(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302.28元、支付利息1700.84元及滞纳金21253.33元(截止2020年12月21日),并按双方约定利率以逾期本息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支付滞纳金。 二、被告灵川县正点车队对被告***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要求二被告负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750元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487元,由原告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负担187元,被告***、灵川县正点车队负担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