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红珊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坝红原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红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公司支付修复费用186,123.8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鉴定费25,242.72元,合计31,042.72元,由原告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834.18元,被告***负担6,208.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