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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信阳豫信轧钢实业有限公司
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03民初6705-3号

原告: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登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明,济南长清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信阳豫信轧钢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勤伟、王秋凤,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豫信轧钢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2018-11-20
发布日期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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