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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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凹凸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凹凸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350000元,并给付自2018年7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9%计算至货款返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河北凹凸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82439元。 三、被告移联网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移联网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河北凹凸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7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