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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盛世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盛世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的银行贷款27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由被告***、***、陕西盛世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陕西盛世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履行本判决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