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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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 邹平佰郑油棉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编号为RX-2015-091-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详见该合同附件二《租赁物件明细表》); 二、被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到期未付租金69261958.16元,以及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第3期租金的违约金以17315489.54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6日起计算;第4期租金的违约金以17315489.54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6日起计算;第5期租金的违约金以17315489.54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6日起计算;第6期租金的违约金以17315489.5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4日起计算); 三、被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0元; 四、原告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编号为RX-2015-091-06的《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该合同项下抵押物(详见登记编号为邹工商抵登字(2015)0386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物概况)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主文中确定的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五、原告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编号为RX-2015-091-05的《股权质押合同》项下出质股权享有质权,并在该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持有的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主文中确定的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六、被告***承担上述第五项判决主文中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邹平佰郑油棉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主文中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被告邹平佰郑油棉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述第七项判决主文中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九、驳回原告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邹平佰郑油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邹平佰郑油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600467元,由原告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2183元(已交纳);由被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邹平佰郑油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8284元(原告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邹平佰郑油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