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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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2270.04元,积欠利息2638.17元,违约金2291.52元(截止2021年5月5日);自2021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以尚欠信用卡借款本息合计为基数,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48元,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491.48元,本院在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