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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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星浩制衣厂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艺宝彩印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山市星浩制衣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艺宝彩印厂支付货款25333.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978.6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以19330.2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以25263.4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以25333.4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规定货款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艺宝彩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9.6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为283.73元,共计诉讼费513.39元。由被告鹤山市星浩制衣厂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艺宝彩印厂已预交受理费513.39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星浩制衣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13.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