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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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9692.2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7月1日欠利息9638.34元、罚息1387.58元、复利632.15元;从2020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收,即未到期本金按贷款利率即按贷款年利率16%计收利息,逾期本金按罚息利率(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计收。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计收的上述所有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不应超过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的金额】。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9.87元,诉讼保全费1185元,合计4154.87元(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