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茂名市中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茂名市中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货款406830元; 二、被告***、茂名市中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办法:以40683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402元(原告已预交3710元),公告费390元合计7792元,由被告***、茂名市中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02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按 -6- 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7-02 |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