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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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友邦盛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友邦盛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248553.51元及利息(以本金6248553.5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北京友邦盛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19元,由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1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友邦盛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654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