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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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鹏昌物流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591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福州鹏昌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赔偿款的支付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9.6元,由原告***负担286.6元,被告***负担1000元,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43元(与赔偿款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