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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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绿地集团三亚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变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的判项“被告绿地集团三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2,501.31元。”为“绿地集团三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3,013.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36元,由绿地集团三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85.03元,由***负担1950.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36元,由绿地集团三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85.03元,由***负担1950.97元。保全申请费1279元,由绿地集团三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