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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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口一民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1)琼0271民初835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8052元; 三、海口一民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7.87元,由***、海口一民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8.46元,由***负担259.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5.74元,由***、海口一民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37.85元,由***负担317.89元。鉴定费2900元,由***、海口一民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40元,由***负担11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