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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丹江口市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
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襄阳市传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丹江口市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襄阳市传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青苗补偿费、坟墓异地迁移费、房租费、水电费、机械设备看护费、建活动板房费用、购水泥款、施工人员工资和预支工资款共计802719元。

二、驳回原告襄阳市传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35元,原告襄阳市传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974.5元,被告丹江口市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5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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