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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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浩瀚石业雕刻有限公司 江西省新天鑫经济贸易开发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82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82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江西省新天鑫经济贸易开发中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浩瀚石业雕刻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批订单余款7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3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13日止;以6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14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13日止;以7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泉州市浩瀚石业雕刻有限公司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98元,由江西省新天鑫经济贸易开发中心负担10429.78元,由泉州市浩瀚石业雕刻有限公司负担5468.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68元,由江西省新天鑫经济贸易开发中心负担8835.59元,由泉州市浩瀚石业雕刻有限公司负担4632.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