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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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园景观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市华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珠海华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 二、御园景观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华发蔚蓝堡Sl-1地块(4-1标段)、Sl-2地块(2标段)、Sl-2地块(4-2标段)住宅园建结构及饰面工程款466668元及其利息(从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2019年8月20日当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52元,由御园景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52元(***已预交),由御园景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