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98740.96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9月8日,被告***尚欠利息38833.61元;自2021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2.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