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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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宏振路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宏振路桥有限公司给付831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