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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惠龙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惠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惠龙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惠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7754.8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2月1日起至两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江苏惠龙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惠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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