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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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惠龙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惠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惠龙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惠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7754.8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2月1日起至两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江苏惠龙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惠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