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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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0民初156号民事判决; 二、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斥山店、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利惠公司第2023725号、第142128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斥山店、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利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万元; 四、驳回利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利惠公司负担人民币1000元,由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斥山店、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利惠公司负担人民币1000元,由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斥山店、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