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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鸿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陕西通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通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营运损失4.8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75元,被告陕西通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部分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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