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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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景悦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景悦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675736.05元,并支付利息(其中货款575736.05元的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货款100000元的利息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同时赔偿原告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9元(已减半),由被告宁夏景悦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