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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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园支行与被告***、***签订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一小通”一般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编号:海口农商银行大园支行小额借字2019年第059号)于2021年1月20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64406.7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21年1月13日,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64406.75元、利息33305.65元;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625%计付,复利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625%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5.6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0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