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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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平湖物美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嘉兴瑞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嘉兴瑞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平湖物美超市有限公司本案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33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嘉兴瑞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02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平湖物美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