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六盘水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行政案件执行 |
| 法院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因被执行人六盘水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本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8329092.36元。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应收执行费69045.00元。 本案在执行中,依据(2019)黔0201行审36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六盘水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向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赔偿款项共计8329092.36元,其中通过我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履行7365074.07元,剩余价款双方已私下履行完毕。故通过我院划扣被执行人账户与当事人双方私下自行履行后,被执行人六盘水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结清上述案款款项,且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已领取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的全部执行款项,现经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书后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 特此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