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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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德鼎禾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2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 二、常德鼎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付),***对上述款项中的2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08元、保全费2270元及保全担保费1000元,共计6478元,由常德鼎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319元,常德鼎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1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负担1933元,***负担38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