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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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原告***办理瑞丽市金泉花园第1幢第4层401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并于办理完毕之日起五日内交付给原告***; 二、由被告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未按时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5246.3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6元,由原告***负担1088元(已付),被告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8元(未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