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嘴山市银德通砼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嘴山市银德通砼业有限公司欠款108280元,违约金32484元,合计140764元; 二、被告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收到上诉费交费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