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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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 宜宾临港永兴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镇雄县志宏达物流有限公司 盐津沱湾煤矸石砖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筠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在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限额内即行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0689.6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即行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3152.72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限额内即行支付被告宜宾临港永兴运输有限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4135.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8元,减半收取2674元,诉前鉴定费3200元,共计5874元,由被告***、***、宜宾临港永兴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111.8元,由被告***、***、镇雄县志宏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76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