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绥化市盛祥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丧葬费50802元、交通费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198元、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医疗费1080元、财产损失1500元,以上共计11258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30055.6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9944.33元,以上共计500000元; 三、被告***、绥化市盛祥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49844.33元; 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384.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13元,由原告***、***、***负担275元(已交纳),由被告***、绥化市盛祥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438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绥化市盛祥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绥化市盛祥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