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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海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理财款120000元、损失2592元,合计122592元,并继续给付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理财款付清之日止的损失(按年利率6.48%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1376元,财产保全费1133元由被告上海海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