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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象宅配门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富球铝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惠州市大象宅配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定作款429661.10元以及支付以429661.1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富球铝业有限公司; 二、***对惠州市大象宅配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富球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52.42元、财产保全费2670.81元,合计10423.23元(佛山市南海富球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富球铝业有限公司负担23.23元,由惠州市大象宅配门业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负担10400元。佛山市南海富球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04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惠州市大象宅配门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104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