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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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威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京东管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9)吉0421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东丰县人民法院(2019)吉0421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吉林京东管业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威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1、2#除尘环保风机/电机供货合同》,吉林京东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吉林市威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1729.65元,吉林市威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到该货款之日起7日内向吉林京东管业有限公司交付4-2*73-21F型离心风机配套电机(型号YVFKK630-6/1250KW-10KV)。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80元,由吉林京东管业有限公司负担3590元,由吉林市威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3590.00元。财产保全费2520.00元,由吉林京东管业有限公司负担1260.00元,由吉林市威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260.00元。由二审案件受理费5616.00元,由吉林京东管业有限公司负担2808.00元,由吉林市威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80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