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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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3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312.86元,并以37312.8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 三、驳回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