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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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畅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临夏市民俗文化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夏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临夏市民俗文化物业有限公司支付4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自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物业费524.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临夏市民俗文化物业有限公司支付4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接暖费1886.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