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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夏市畅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临夏市民俗文化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临夏市民俗文化物业有限公司支付4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自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物业费524.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临夏市民俗文化物业有限公司支付4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接暖费1886.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10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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