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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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52068.2元并给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代偿款152 06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对上述第一款确定的***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1元、保全费1280元、公告费260元(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