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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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乐井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000元,利息62503.8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11日),共计812503.83元。2019年4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涉案《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5元,公告费440元,共计1236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