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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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绿地津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绿地津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购房定金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天津绿地津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