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宏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各项损失70710.9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三、被告重庆宏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的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18元,由被告***负担1982元,被告重庆宏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负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款项,义务人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 内,向本院 或 与 本院 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