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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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向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本金35322.95元; 二、被告***应向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付分期手续费、违约金(计算方法:截至2020年3月20日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为8438.52元,之后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手续费、违约金的年利率总和不超过24%的,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超过则以年利率24%为限,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赔偿律师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200元,由被告***负担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