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被告***在2017年3月23日签订的《富(民/农)卡授信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的借款利息833.38元,2019年5月14日之后的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还清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