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690000元及利息42126.57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15日),2019年7月15日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 三、原告对被告***、***共有的位于中卫市××区综合楼102、202号/101、201号(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2015000685/2015000684号),面积分别为120.93㎡/124.71㎡的2套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2元,减半收取计56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