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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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华市蔚海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金华市蔚海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65650.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华市蔚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370元,合计50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蔚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6元,被告***、***共同负担4985元;鉴定费300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8000元,原告金华市蔚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