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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
新疆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新疆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博乐市鑫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商砼款36100元、逾期付款利息7470.44元,以上合计43570.44元;

二、被告新疆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新疆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博乐市鑫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8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36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至该欠款偿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博乐市鑫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被告新疆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新疆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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